别小看公司!它解决了80%以上就业,提供了90%以上财政收入

时间:2020-12-07 点击次数:877


在市场经济社会中,公司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经济单元,解决了 80% 以上城市劳动就业,并提供 90% 以上的财政收入,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基本上都与公司这类组织形态习习相关。

所以,今天我们很多人已经很自然的认为,在社会生产生活中,公司这类组织形态是天生的、必然的,没有公司这类组织我们的社会生活是不可想象的。

实际上,公司这类经济组织形态的历史并不悠久,有关公司的第一个立法是 1673 年法国路易十四的《商事条例》,在当时被称为普通公司,在 1807 年的《法国商法典》中又进一步确认了这类组织形态。

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(1904-1914 年)、中华民国时期(1912-1949 年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(1949-2004 年)三个阶段。

其中,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(1912-1927 年)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(1928-1949 年);

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(1949-1978 年)和后期(1979-2004 年);

清政府于 1904 年 1 月 21 日(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)奏准颁行了《钦定大清商律•公司律》;

1914 年 1 月 13 日,北京政府农商部颁行了近代中国的第二部公司法——《公司条例》。

1956 年第一季末实现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后,标志着社会主义改造已告完成,从此私营公司不复存在,公司这类组织形态实质上在中国消失。

1979 年 7 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》(后于 1990、2001 年两次修正)的颁布,标志着大陆公司立法在停顿 23 年后又恢复了。

1993 年 12 月 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5 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,并于 199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。于是,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诞生了。

由此算来,目前繁荣兴旺的“公司”这类经济组织在国内的历史没有超过三十年。

综上所述,当我们在讨论人类社会的经济组织形态的时候,我们不要认为“公司”这类组织形态就是天然和唯一的选择。

但在第三方信任机制下,公司这类组织形态确实是比较好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,这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价值。

因为公司提供了一个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主体,使各方资源,包括资本资源、人力资源在共同的目标下聚合,并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,有目标、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参与社会价值创造活动,成为投资人、管理人员、员工、客户及国家进行经济合作、价值交互的基本平台和信任对象。

 

上一篇: 区块链将引发第四次工业革命,并重新定义互联网和人类社会

下一篇: 有了区块链存证,谁还会为“如何证明自己是自己”而发愁?

 

  • 扫码加微信关注

  • 扫码访问移动端

在线客服
在线客服
服务热线